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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检察院:“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模式,探索“轻罪治理”新路径

时间:2023-07-28 18:31:03 来源:天眼新闻 分享至:


(资料图)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我深刻认识到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我一定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杜绝醉驾酒驾。”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李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以后,李某某作出了上述表态。

今年3月15日,李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绥阳县诗乡大道6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35mg/100mL。经绥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可引导其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进一步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视考察结果再决,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始的一幕。

近年来,为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该院以“危险驾驶类”案件办理为切入点,通过“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案件办理模式,切实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据了解,该院将危险驾驶类案件交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集中统一办理,充分发挥“侦协办”枢纽作用,大幅缩减办案时长,提升案件质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侦协办”检察官依托该院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酌定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自愿参与社会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引导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参与社公益服务,用对他人及社会有利的公益行为,修补此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治罪”与“治理”有机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考察结果,将作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目前,向该院自愿申请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第一批犯罪嫌疑人已按时完成社会服务工作,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办理。近日,该院依法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7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集中公开宣告不起诉,并现场进行训诫和法治教育,相关案件办理收获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通讯员 申雨

编辑 谢国欢

二审 徐春燕

三审 唐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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