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车之后,车辆却被真正车主开走,买方应如何维权?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法官王鑫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资料图)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日,王某与林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林某将车架号为X的一辆宝马车卖给王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6万元整;林某应在王某付清全部价款的当日交付该车辆,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每逾期一天,林某需按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王某支付违约金。同日,王某向林某支付了涉案车款36万元,林某交付了车辆。该车辆系林某花32万元从严某手中购买,后涉案车辆由严某变更登记于王某名下,王某为车辆购买商业险花费1万元。2022年5月11日,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王某立即报案。后经派出所调查了解到,严某卖给林某的车辆车架号是被私自篡改过的,某市公安局已进行刑事立案,现车辆已由原实际车主控制,且无法追回。现王某认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将林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买卖合同,林某向其返还购车款36万元,赔偿保险费1万元,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11日起,每日支付360元)。林某辩称,待严某将款项退还后,其再退还王某款项,且其不应承担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某应否退还王某购车款、赔偿保险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王某与林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遵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经查,因涉案车辆被篡改车架号,已被原车主收回,王某无法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购车款36万元,林某应予退还。关于车辆保险费1万元,系王某为涉案车辆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其已提交保险单、支付凭证为证,林某对此项花费并无异议,应予以赔偿。关于违约金,涉案合同虽有明确约定,但林某已实际向王某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车辆,涉案车辆车架号被篡改并非林某所为,林某对此不存在过错,该事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未交付车辆予以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向王某返还购车款36万元、赔偿保险费1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二手车买卖市场上交易的车辆可能几易其主,很多卖家并非真正的车主,甚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出现类似本案涉及到的违法犯罪情形。此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车钱两失。为规范交易市场、避免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二手车交易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多方共同发力:一是监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和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惩治不正规的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二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作用,及时发布二手车买卖纠纷典型案例,规范经营者行为,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三是消费者协会要联合行业协会发布二手车规范经营的倡议书,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积极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四是二手车经营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主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提供二手车真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赢得消费者信赖;五是消费者自身要提高警惕,重点了解车辆权属信息、来源是否合法、事故修理情况等关键信息,不贪图便宜,保管好购车发票、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等证据,必要时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爱济南 记者:彭栋 通讯员: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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