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23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
决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
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我们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
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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